近期,金融监管领域迎来重磅政策,直接划定了RWA(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)业务的监管边界,牵动整个行业神经。对于关注区块链、资产证券化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来说,这波监管信号必须吃透——境内全面禁止RWA发行,境外相关业务则迎来最严监管,而ABS类RWA业务,成为唯一明确的合规探索方向。

2026年2月,中国人民银行、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26]42号),这份文件直接明确了RWA业务的监管基调:境内发行RWA全面禁止,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从严监管,彻底堵住了各类违规操作的漏洞[1][4]。

文件中,监管部门明确列举了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的4类RWA相关业务,分别是:(1)外债形式的RWA业务;(2)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业务;(3)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股权性质的RWA业务;(4)其他形式RWA业务。

这4类业务中,监管的态度也各有侧重:第1类大概率是为未来境内主体以人民币为储备金开展境外稳定币业务,预留了合规空间;第2类核心是ABS(资产支持证券),第3类核心是REITs(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)。值得注意的是,除了稳定币相关领域,我国境内已经拥有成熟的ABS和REITs市场,这也为后续合规业务的推进奠定了基础。

政策落地速度极快,证监会随即针对第2类ABS业务,发布了《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》,明确依据《证券法》([2026]1号公告)和银发[2026]42号文,为“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”(简称“境内资产的境外链上ABS”)划定了监管路径,相当于给这类业务发放了“合规通行证”。

为什么是ABS类RWA业务被重点扶持?答案很简单:相较于其他几类RWA业务,ABS类型的RWA业务需求更大、可落地性更强、风险更可控,而且可借鉴的境内外经验也最丰富——目前全球范围内成功发行的数个RWA项目,基本都可以归类于ABS类型[2]。

一、一文分清:广义RWA vs 境内资产的境外链上ABS

很多人容易混淆广义上的RWA和此次监管明确支持的“境内资产境外链上ABS”,其实两者的核心区别的在于“门槛”——前者范围极广,后者有严格的合规限制。

广义的RWA,简单说就是“所有能映射到链上的现实资产”,只要链上代币能和真实世界的资产产生直接或间接关联,都属于RWA[2]。最典型的就是大家熟悉的USDT等稳定币,它映射的是真实世界的货币;除此之外,房地产、金矿、知识产权、书画古董甚至企业经营数据,只要能代币化,都能归为广义RWA[2]。

但[2026]1号公告明确要求,能境外发行的“境内资产链上ABS”,远不止“资产映射”这么简单——它必须具备“资产支持”能力,核心要求是“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”。

这就意味着,不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,哪怕有价值,也不符合要求。比如金矿(只能变现,不能持续产生现金流)、普通住宅(自住为主,无稳定收益)、未确权的数据资源(无法产生可计量的现金流),都被排除在合规范围之外[2]。

二、无缝衔接:境内ABS与境外链上ABS,核心要求完全一致

很多人担心,境外链上ABS是全新业务,缺乏操作经验,但其实它和我们境内成熟的ABS业务,本质上是“换汤不换药”,核心要求完全一致。

早在2014年,证监会就发布了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》,其中明确:境内ABS业务,核心是“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,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,发行资产支持证券”。

而[2026]1号公告对境内资产境外链上ABS的核心要求,也是“能够产生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”——两者的底层逻辑完全相同。

要知道,我国沪深两市的ABS市场已经是万亿级别的融资市场,底层基础资产极其丰富,涵盖了三大类:债权类(应收账款、融资租赁债权、小额贷款债权等)、未来收益权类(供水、供热、公交、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等)、不动产类(CMBS、类REITs等),几乎覆盖了所有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类型[2]。

更关键的是,[2026]1号公告明确要求,境外链上ABS的资产负面清单,直接沿用境内ABS的基础资产负面清单;除此之外,交易结构、现金流预测与归集、担保措施、风险自留安排,甚至律师事务所、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设置,都可以直接照搬境内ABS的成熟经验,大大降低了业务落地的难度。

三、机遇背后有挑战:境内资产境外链上ABS的合规难点

虽然境外链上ABS有明确的监管指引和成熟经验可借鉴,但作为“链上+跨境”的业务,它依然面临不少挑战,而这些难点也被明确写进了[2026]1号公告,主要集中在合规层面。

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认知:境内资产的境外链上ABS,链上代币和境内底层资产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。代币本质上等同于境内ABS的“资产支持证券份额”——境内ABS的份额是信托受益权,可在沪深交易所交易;而境外链上ABS的代币,是链上投资人持有的“现金流收益凭证”,可在链上交易,但投资人并不直接持有底层资产[2]。

至于代币如何发行、是否需要设立信托和受托人,主要由发行所在地的法律规范,比如在普通法法域,采用信托模式开展业务的可行性较高。

而法律合规层面,最大的变化的是交易结构的调整:在监管未明确之前,市场上多采用“境外SPV通过股权投资持有境内项目公司”的模式,涉及ODI、37号文登记等复杂的跨境股权投资安排;而[2026]1号公告出台后,交易结构的核心简化为“境内基础资产持有主体与境外购买主体的资产买卖关系”,除特殊类REITs模式外,无需再涉及股权交易[4]。

此时,合规的重点就集中在“全链条管控”:境外机构发行代币募集资金、资金用于购买境内资产、购买价款汇入境内、境内现金流归集后支付至境外,每一个环节都要符合跨境投资、外汇管理、数据出入境、网络安全等合规要求[1][4]。

目前,行业内仍有不少可探讨的空间,比如:是否必须由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SPV发行代币?能否允许纯境外主体发行代币,募集资金后购买境内基础资产?这些问题,还需要后续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。

结语:监管定调,ABS类RWA成行业唯一合规突破口

此次银发[2026]42号文和证监会配套指引的出台,彻底理清了RWA业务的监管边界:境内严禁发行,境外严管四类业务,而ABS类RWA业务凭借其成熟的市场基础、可控的风险,成为唯一明确的合规探索方向[1][4]。

对于从业者来说,与其纠结于被禁止的业务,不如聚焦境内资产境外链上ABS的合规落地——依托境内成熟的ABS经验,破解跨境合规难点,或许能在严监管下找到新的发展机遇。而对于投资者来说,需明确:目前境内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业务,擅自参与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风险,相关损失需自行承担[1][4]。